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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報廣告獎在表揚台灣當代最具創意的廣告作品及廣告人,記錄廣告成長的軌跡,同時為歷史作見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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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參賽作品需創作於台灣地區。 |
| 2. |
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,於政府核准出版之報紙或公開發行之期刊雜誌、於大眾場所或戶外媒體張貼,以及電視、電影院、廣播上刊出之廣告(不包括紀錄片、MTV等)均可由所屬之廣告代理公司、製作公司或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廣告主報名參加。 |
| 3. |
廣告公司(製作公司、媒體公司)、廣告主、刊登媒體三者如為同一公司,請勿重複提送參賽。 |
| 4. |
每件作品僅限由一個單位報名,並需事先取得報名表所列相關單位及版權相關單位同意。 |
| 5. |
曾參加本獎且得獎之作品,不得再報名。 |
| 6. |
如遇報名表填寫不完整、作品規格或參賽資格不合,以致影響資格或評審結果,恕不另行通知。 |
| 7. |
技術類限技術執行者或單位參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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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年度最佳廣告獎
| 最佳平面廣告金像獎 |
於平面類各項金像獎中選出一名,頒予報名單位獎座壹座及獎狀壹紙。 |
| 最佳影片廣告金像獎 |
於影片類各項金像獎中選出一名,頒予報名單位獎座壹座及獎狀壹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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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|
綜合類獎項
由各類項中各選出金像獎、銀像獎、銅像獎一名,頒予報名單位獎座壹座及獎狀壹紙,並選出佳作獎三名,頒予報名單位獎狀壹紙。 |
| 3. |
技術類獎項
由各類項中各選出金像獎、銀像獎、銅像獎一名,頒予報名單位獎座壹座及獎狀壹紙,並選出佳作獎三名,頒予報名單位獎狀壹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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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任一項參賽件數總數不超過10件者,併入《其他項》,且不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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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件作品可同時參加一、公共服務別,二、企業形象別,三、媒體創意版面別,四、文案別,五、美術指導別、六、商品別,但參加六、商品別者僅可報名其中一個項目(單件和系列不視為同一作品)
| 一、 |
公共服務別:政令宣導、公益廣告 |
| 二、 |
企業形象別:政府形象、企業形象、政黨廣告、競選廣告 |
| 三、 |
媒體創意版面別:刊登於平面媒體中之非傳統尺寸及版面規劃的廣告作品 |
| 四、 |
文案別 |
| 五、 |
美術指導別 |
| 六、 |
商品別:
| 1.
電器項 |
家電、電磁爐、咖啡機、燈泡、電池、音響收錄音機、影音光碟機、錄影碟影機等。 |
| 2.
交通項 |
交通工具及交通器材。 |
| 3.
食品項 |
食品、嬰幼兒奶粉。 |
| 4.
飲料項 |
飲料、酒、乳品。 |
| 5.
家庭用品項 |
清潔洗劑、沐浴用品、美髮護髮、日用品、廚具、芳香劑、殺蟲劑、除濕防蟲劑。 |
| 6.
個人用品項 |
化妝品、保養品、服飾、香水、黃金珠寶、攝影器材、底片、運動器材、鐘錶、眼鏡、衛生棉墊、奶嘴、紙尿布、刮鬍刀、保險套。 |
| 7.
電腦資訊項 |
電腦、磁碟光碟機、計算機、(遊戲)軟體、電腦遊戲機、電子字典翻譯機、印表機及其周邊商品。 |
| 8.
文教項 |
古董、樂器、玩具、文具、有聲及平面出版物、影劇、唱片錄音帶、錄影碟影帶、補習班、語言教學、電視電影宣傳短片。 |
| 9.
建築裝潢項 |
房地產、仲介業、建材、衛浴、家具、塗料、玻璃、磁磚、壁紙、窗簾、地毯、燈飾。 |
| 10.
觀光旅遊項 |
航空、遊輪、飯店、旅行社、旅遊點。 |
| 11.
通訊事務項 |
電話通訊設備、呼叫器、傳呼服務、電信業(寬頻、固網等)、影印機、傳真機、其他事務機器。 |
| 12.
金融服務項 |
銀行、金融、保險、基金、證券投顧、信用卡、旅行支票。 |
| 13.
通路服務項 |
百貨公司、倉儲批發、超商、連鎖餐飲業、通訊行。 |
| 14.
網站項 |
各種網站、線上遊戲、電子商務等。 |
| 15.
醫療保健項 |
醫院、醫療器材、保健藥品、塑身減肥、健康食品、安養院及健身中心等。 |
| 16.
其他項 |
寵物食品及其他無法歸類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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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件作品可同時參加一、公共服務別,二、企業形象別,三、文案別,四、商品別,但參加四、商品別者僅可報名其中一個項目(單件和系列不視為同一作品)
| 一、 |
公共服務別:政令宣導、公益廣告 |
| 二、 |
企業形象別:政府形象、企業形象、政黨廣告、競選廣告 |
| 三、 |
文案別 |
| 四、 |
商品別:同平面類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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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分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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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分項。張貼於固定流通地點之印刷物。如車廂內、捷運站內廣告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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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分項。捷運廣告燈箱、戶外廣告塔、霓虹、照明看板、燈箱、電子Q板、戶外大型電子顯示器、車體外、車站、候車椅、大樓牆壁等戶外定點廣告看板。(不含商店招牌、充氣造型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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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分項。凡分門別類將同類型產品刊在一起之廣告作品。徵人、求事、聘請等人事相關,仲介、廉讓、租售等房地產相關,理容、徵信、文化教育、搬運、聯誼、招生、二手貨、通訊等上述行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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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分項。分一、影片廣告別,及二、平面廣告別
| 一、 |
影片廣告別:
| 1 |
導演獎 |
| 2 |
攝影獎 |
| 3 |
美術指導獎 |
| 4 |
剪輯獎 |
| 5 |
配樂獎 |
| 6 |
電腦特效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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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|
.平面廣告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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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凡刊登於報紙或公開發行之期刊雜誌上之廣告作品。包括非傳統尺寸及版面規劃的媒體創意廣告作品。 |
| 二、 |
參賽作品請提供圖檔(光碟)、檔案清單(清單中註明檔案名稱所代表之作品名稱)。
圖檔請以PC規格為佳,同一作品請繳交兩種格式:
(1)*.jpg檔,檔案大小不超過1MB。
(2)*.tif檔,解析度300dpi,CMYK色彩。 |
| 三、 |
檔名請存為「編號-產品名-作品名」如:P01-001-1統一菊花篇,並存於光碟中。上述之作品編號產生於線上報名之後,圖檔名稱以作品編號命名;系列稿請加註。如:P01-001-1,P01-001-2,其中P01-001為作品編號,-1表示系列中第一件,以此類推。 |
| 四、 |
如以打樣稿、電腦輸出參賽,需附原刊媒體印刷成品,尺寸應與原刊廣告同。 |
| 五、 |
作品請直接貼於黑色或白色厚卡紙上(請勿加框或裱背),裱板尺寸為作品上下左右各留十公分寬。 |
| 六、 |
系列作品務請說明,並視為一件作品評選,請按順序在卡紙背面自行以膠帶由左至右連接。 |
| 七、 |
作品及貼裱卡紙正面,請勿書寫或留任何記號。 |
| 八、 |
請將線上報名之表格列印出(表ㄧ、表二)貼於作品背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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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請以Betacam,NTSC系統送件。 |
| 二、 |
參賽作品請以公司為單位,錄在一個卡帶。開頭及結束請各留十秒鐘黑畫面,每個作品間請間隔五秒鐘,系列作品每支影片間請間隔一秒鐘。 |
| 三、 |
請將線上報名後產生的報名表格(表一、表二),附件於錄影帶上,以利整理。 |
| 四、 |
影片中請勿播出製作單位相關資料。 |
| 五、 |
每件作品均請詳細填寫旁白文字內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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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參賽作品請以公司為單位,錄在一片光碟。每個作品間請間隔五秒鐘,系列作品每支廣告間請間隔一秒鐘。 |
| 二、 |
請將線上報名後產生的報名表格(表一、表二),附件於光碟上,以利整理。 |
| 三、 |
每件作品均請詳細填寫旁白文字內容。 |
| 四、 |
單件作品間不得超過兩分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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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參賽作品須定點展示一個月以上(櫥窗陳列除外)。 |
| 二、 |
參賽作品請提供圖檔。圖檔規格及命名方式請參照「平面類」第2、第3點。 |
| 三、 |
作品請直接貼於黑色或白色厚卡紙上(請勿加框或裱背),裱板尺寸為作品上下左右各留10公分寬。並請附上現場實景照片(4×6)說明作品張貼狀況。 |
| 四、 |
系列作品務請說明,並視為一件作品評選,請按順序在卡紙背面自行以膠帶由左至右連接。 |
| 五、 |
作品及貼裱卡紙正面,請勿書寫或留任何記號。 |
| 六、 |
請將報名表影印貼於作品背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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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參賽作品須定點展示一個月以上(櫥窗陳列除外)。 |
| 二、 |
參賽作品請提供圖檔。圖檔規格及命名方式請參照「平面類」第2、第3點。 |
| 三、 |
作品請直接貼於黑色或白色厚卡紙上(請勿加框或裱背),裱板尺寸為作品上下左右各留10公分寬。並請附上現場實景照片(4×6)說明作品張貼狀況。 |
| 四、 |
系列作品務請說明,並視為一件作品評選,請按順序在卡紙背面自行以膠帶由左至右連接。 |
| 五、 |
作品及貼裱卡紙正面,請勿書寫或留任何記號。 |
| 六、 |
請將報名表影印貼於作品背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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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裱於二百磅以上白色或黑色卡紙,卡紙規格限報紙全頁或半頁尺寸。其餘相關事項,請參照「平面類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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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影片類及平面類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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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三日截止(以郵戳為憑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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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一律採線上報名,網址http://www.timesawards.com |
| 2. |
注意事項:
| 一、 |
請點選「時報廣告金像獎」,畫面將出現本屆金像獎主視覺。 |
| 二、 |
請點選「線上報名」,進入報名網頁。 |
| 三、 |
請先行輸入公司基本資料,再進行作品資料輸入。 |
| 四、 |
以「另存新檔」功能備份儲存您的報名資料。 |
| 五、 |
若您使用PC,則可在電腦中設定「自動完成」功能。本功能可以自動記憶您曾輸入過的資料,減少您重覆輸入相同資料的次數。設定方式如下:
| a. |
在「開始」處選擇「設定」,並到「控制台」 |
| b. |
請點選「Internet選項」並進入。 |
| c. |
請點選「內容」,按下「自動完成」按鈕。 |
| d. |
請勾選「表單」,並按下「確定」。
「自動完成」設定好後,當您在線上報名時,您曾輸入的資料將被儲存。您只要將游標點入欄位,並利用滑鼠或向下鍵移動,即會出現您曾輸入的資料。您可用滑鼠或向下鍵點選,即可輸入已輸入過的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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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 |
繳交文件:
| 表一: |
報名表(每件作品請填具二份,一份隨件繳交,另一份貼於作品裱板後或附於錄影帶(光碟)盒內) |
| 表二: |
作品主旨及旁白說明 |
| 表三: |
參賽作品明細及約定聲明書 |
| 表四: |
付款書、報名費支票 |
| 表五: |
影片(廣播)作品說明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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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 |
所有參賽作品需郵寄或親送至執行委員會:
時報廣告金像獎執行委員會
台北市108大理街132號第四大樓3F
電話:02-2308-7111轉6239 傳真:02-2308-6974或2308-740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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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費用
單件作品收取報名費1,000元整。
二件(含)系列作品收取報名費2,000元整。
三件(含)以上系列作品收取報名費3,000元整。
- 繳費方式
現金︰請親至主辦單位繳納。
支票︰請開立「時報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」抬頭之支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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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向時報廣告金像獎執行委員會索取簡章。
或上網查詢:http://www.timesawards.com
電子郵件:taa@mail.chinatimes.com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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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初審評審委員 |
由每個籌備委員提名二位,廣告相關人士擔任評審委員,並組成40人以上之評審團。 |
| 複決審及總決審之評審委員 |
由籌備委員提名公司內外各一名代表,進入候選名單,經由票選,再選出11位代表。 |
| 技術類評審委員 |
由籌備委員推薦後,進入候選名單,經由票選,再選出11位代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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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初審:
| A. |
評審對參賽作品進行初選,凡達入圍標準打“○”,反之打“X”。 |
| B. |
以每項參加件數之前40%為入圍,每項最少六件,最多十五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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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|
.複審:
| A. |
評審給予75至90分之評分,加上初審之得分,以複審分數佔70%,初審分數佔30%,合計得分。 |
| B. |
每項取前六名進入決審,進入者即具佳作資格。 |
| C. |
評審如認為名單外之作品仍有資格進入決審,經提議附議討論後,投票超過半數則併入名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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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
決審:
| A. |
評審針對決審名單提出心目中的金獎並陳述觀點,充分討論後,評分選出得獎名單。 |
| B. |
與作品相關之評審可參與討論,但需迴避給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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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 |
總決審:
| A. |
評審針對各項金獎作品,提出心目中的年度最佳金獎,並陳述觀點。 |
| B. |
評審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,過半數則當選,如未過半數,則淘汰最低票者,再進行投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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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 |
技術類評審:
| 經由初審、複審及決審,決定作品之金、銀、銅及佳作。評審方式同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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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六、 |
相關規定:
| A. |
評審辦法及規定經籌備委員決議後,明列於簡章中,評審需根據明文規定進行評選,但簡章中未盡事宜,得由評審提議隨時補充之。 |
| B. |
從缺原則:本活動旨在鼓勵,原則上以不從缺為原則。如需從缺,所有類項金獎不得超過30%從缺。 |
| C. |
所有議案經提出,須一人以上附議,始得進行投票,投票需過半數,始通過提案。 |
| D. |
評審如認為作品有抄襲之嫌,請提出事實說明,經半數委員認為抄襲之作,則取消其參賽資格,並公佈之。 |
| E. |
所有參賽作品均不拆開、合併或移動項目。 |
| F. |
評審時如遇參賽作品之資格或報名項目與規定不合者,由評審團經投票方式決議。 |
| G. |
除以上規定條件外,如遇其它可能影響評審客觀計分者,得由評審提出後,由主委隨時召開會議決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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